刑者,三刑也,子卯巳申子类是也。沖者,六沖也,子午卯酉之类是也,会者,三会也,申子辰之类是也。合者,六合也,子与丑合之类是也。此皆以地支宫分而言,系对射之意也。三方为会,朋友之意也。并对为合,比邻之意也。至于三刑取庑,姑且阙疑,虽不知其所以然,于命理亦无害也。
评注:
三刑者,谓子卯相刑,寅巳申相刑、丑戌未相刑、辰午酉亥自刑。刑者,数之极也也满招损之意。《阴符经》云:三刑生于三会,犹六害之生于六合也(详见卷之起例)。申子辰三合,与巳午未方相比,则巳刑寅,午见午自刑,戌刑未。巳酉丑三合,与申酉戌方相比,则巳刑申,酉见酉自刑,丑刑戌。亥卯未三合,与亥子丑方相比,则亥见亥自刑,未弄丑。各家解释不一,以此说为最确当也。
六沖者,本宫之对,如子之与午、丑之与未、卯辰之与酉戌、寅巳之与申亥是也。天干遇七则为煞,地支遇七则为沖。沖者剋也。
六合者,子与丑合之类,乃日缠与月建相合也。日缠右转,月建左旋,顺逆相值,而生六合也。
三合者,以四正为主。四正者,子午卯酉即坎离震兑也。四隅之支,从四正以立局,木生于亥,旺于卯,墓于未,故亥卯未会木局。火生于寅,旺于午墓于戌,故寅午戌会火局。金生于巳,旺于酉,墓于丑,故巳酉丑会金局。水生于申,旺于子,墓于辰,故申子会水局。参阅卷六入门起例。
三刑、六沖、六害、五合、六合、三合,其中刑与害关係较浅。天干五合,地支六合、三合以及六沖,关係极重。八字变化,胥出于此,兹更详之。三合以三支全为成局。倘仅寅午或午戌为半火局,申子或子辰为半为水局。若单是寅戌或申辰,则不成局。盖三合以四正为主也。若支寅戌而干丙丁,支申辰而干壬癸,则仍可成局,丙丁即午,壬癸即子也。又寅戌会,无午而有巳,申辰会,无子而有亥,亦有会合之意。盖巳为火之禄,亥为水之禄,与午子相去一间耳。金木可以类推。此为会局之变例。又甲子、己丑为天地合,盖以甲己合、子丑合也。而丙申、辛卯,亦可谓为天地合,盖申即庚,卯即乙,乙庚合也。又如甲午、壬午,午中藏己,可与甲合,午中藏丁,可与壬合。辛巳、癸巳,巳中藏丙戊,可与辛癸合,是为上下相合也。又如辛亥月丁巳日,亥中之壬,可以合丁,巳中之丙,可以合辛。此为交互相合也。凡此为六合之变例(详订正在《滴天髓征义》天合地节)。
八字支中,刑沖俱非美事,而三合六合,可以解之。假如甲生酉月,逢卯则沖,而或支中有戌,则卯与戌合而不沖;有辰,则酉与辰合而不沖;有亥与未,则卯与亥未会而不沖;有巳与丑,则酉与巳丑会而不沖。是会合可以解沖也。又如丙生子月,逢卯则刑,而或支中有戌,则与戌合而不刑;有丑,则子与丑合而不刑;有亥与未,则卯与亥未会而不刑;有申与辰,则子与申辰会而不刑。是会合可以解刑也。
评注:
会合可以解刑沖,刑沖亦可以解会合。此须看地位与性质之如何而定,有沖之无力,沖如不沖者,法至活变,无一定之方式也。又沖者,剋也,贴近为剋,遥动为沖,如年支与时支之沖是也。举例如下:
壬 午
壬 子
庚 辰
甲 申
此陕西主席邵力子之造。因申子辰之会,而解子午之沖也。
丁 巳
己 酉
癸 卯
丁 巳
此浙江督军杨善德之造。因卯酉之沖,而解巳酉之会也。
戊 午
辛 酉
乙 卯
丙 戌
此陆荣廷之造。因卯戌之合,而解卯酉之沖也。
甲 子
丙 子
丙 寅
丙 申
此浙江盐商周湘舲造。因寅申之沖,而解子申之会也。
又有因解而反得刑沖者,何也?假如甲生子月,支逢二卯相并,二卯不刑一子,而支又逢戌,戌与卯合,本为解刑,而合去其一,则一合而一刑,是因解而反得刑沖也。
评注:
因解反得刑沖者,四柱本可不沖,因会合而反引起刑沖也。不一其例:
丙 子
甲 午
丙 午
庚 寅
此张国淦之造。一子不沖二午,因寅午之会,复引起子午之沖也。
壬 午
戊 申
壬 寅
壬 寅
此张继命造。因年时寅午之会,而引起月日寅申之沖也。寅午遥隔,本无会合之理,而引起沖则可能也。
癸 未
壬 戌
庚 戌
庚 辰
此茅祖权之造。一未不刑两戌,本可不以刑论,乃因辰戌之沖,复引起戌未之刑。
壬 辰
癸 卯
丁 酉
己 酉
此赵观涛之造。一卯不沖二酉,乃以辰酉之合,引起卯酉之沖,与上张继造相同。
又有刑沖而会合不能解者,何也?假如子年午月,日坐丑位,丑与子合,可以解沖,而时逢巳酉,则丑与巳酉会,而子复沖午;子年卯月,日坐戌位,戌与卯合,可以解刑,而或时逢寅午,则戌与寅午会,而卯复刑子。是会合而不能解刑沖也。
评注:
刑沖而会合不能解者,本有会合,可解刑沖矣,乃因另一会合,复引起刑沖,或因第二刑沖引起第一刑沖,亦不一其例。
丁 亥
乙 巳
丁 酉
甲 辰
此招商督办赵铁桥造。辰酉之合,复引起巳亥之沖也。
丙 子
甲 午
甲 戌
戊 辰
此陆宗舆之造。午戌会可解子午之沖矣,乃因辰戌之沖,复引起子午之沖也。
乙 丑
癸 未
甲 午
甲 子
此齐耀琳之造。午未合本可解丑未之沖,乃因数午之沖,复引起丑未之沖也。
更有刑沖而可以解刑者,何也。盖四柱之中,刑沖俱不为美,而刑沖用神,尤为破格,不如以另位之刑沖,解月令之刑沖矣。假如丙生子月,卯以刑子,而支又逢酉,则又与酉沖不刑月令之官。甲生酉月,卯日沖之,而时逢子立,则卯与子刑,而月令官星,沖之无力,虽于别宫刑沖,六亲不无刑剋,而月官犹在,其格不破。是所谓以刑沖而解刑沖也。
评注:
以别位之刑沖而解月令之刑沖者,有以沖而解,有以会而解,不一其例。
丁 亥
丙 午
丁 卯
庚 子
此因子卯之刑,而解子午之沖也。为敝友陈君造。
甲 戌
丙 子
癸 卯
壬 戌
此因卯戌之合,而解子卯之刑也。为海军总长杜锡珪造。
如此之类,在入之变化而己。
评注:
命理变化,不外乎干支会合刑沖,学者于此辨别明晰,八字入手,自无能逃形。上述变化,尚有未尽,兹再举数例于下:
庚 辰
乙 酉
癸 卯
庚 申
此行政院副院长孔祥熙之造也。卯酉之沖,似解辰酉之合,不知申中之庚,与卯中之乙暗合,因暗合而解沖,遂成贵格。
有所处之地位同,因支之性质,而有解不能解之别。如:
丁 酉
壬 寅
辛 巳
丙 申
酉巳之会,因隔寅木而不成局;寅申之沖,亦因隔巳火而不成沖;且巳申刑而带合,去申中庚金,使其不伤 寅木,财官之用无损,便成贵格。此造摘自《神峰通考》。
辛 未
丙 申
丁 亥
壬 寅
亥未隔申,不能成局;寅亥之合,似可解寅申之沖,无如申金秉令,亥中壬甲休囚,不能解金木之争;且丁壬寅亥,天地合而假化,旺金伤木,化气破格。此逊清光绪皇帝造也。
又四柱之中,刑沖俱非美事,此言亦未尽然。喜用被沖,则非美事,忌神被沖,则以成格,非可一例言也。举例如下:
辛 卯
丁 酉
庚 午
丙 子
煞刃格。天干丁火制辛,煞旺劫轻,喜子沖午,使火不伤金,酉沖卯,使木不助煞,此两沖大得其用。此逊清乾隆皇帝之造也。
戊 辰
甲 寅
丁 卯
己 酉
寅卯辰气聚东方而透甲,印星太旺,时上酉沖卯,损其有余,去其太过,却到好处。此国府主席林森之造。或云戊申时,然不论其为申为酉,用神同为取财损印,特藉以阐明刑沖会合之理而已。